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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款
訂定旅行契約 (限預約訂房)
Contracts for Agent-Organized Tour
- Contents
-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 CHAPTER 2. CONCLUSION OF CONTRACTS
- CHAPTER 3. CHANGES OF CONTRACT
- CHAPTER 4. CANCELLATION OF CONTRACTS
- CHAPTER 5. BUSINESS OF MANAGING ITINERARIES
- CHAPTER 6. LIABILITIES
- CHAPTER 7. BUSINESS GUARANTEE BONDS (FOR NON-SECURITY MEMBERS OF AN ASSOCIATION OF TRAVEL AGENTS)
- Attached Tables
安排旅行交易條件說明書面 近畿日本國際旅行社
(根據旅行業法第12條之4的旅行條件說明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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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根據旅客的要求承接旅行安排的情況,除旅行日程表(線路表),旅行條件書(或者報價書)中所記載的事項外,還有下列的條款。在旅行契
約成立的情況下,本交易條件說明書面成為合同書面的一部分。
- 1.安排旅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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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旅行合同」是指,本社根據旅客委托,使旅客享受旅行服務的提供,本社表示承接旅行安排的合同。
- 2.旅行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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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種類有僅限日本國內旅遊的「國內旅行」,以及此外的「海外旅行」。
- 3.旅行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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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團體•團隊旅行,確定相同的行程且同時進行旅行的旅客(以下稱為「構成者」) ,以及負責代表者(以下稱為「合同責任者」)後進行報名。關於合同責任者報名所構成的安排旅行合同,本社默認合同責任者擁有構成者的一切代理權。合同責任者在本社指定的「安排旅行報名書」上填寫必要事項並支付報名費,進行報名。報名費的金額將在旅行條件書內明示。
- 4.旅行合同的成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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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旅行合同在本社承諾締結合同並收到報名費時,視為合同成立。 此外,本社有在未收取報名費的情況下,承諾旅行合同締結。此情況,在將記載此意的「旅行接受書」交付於旅客或合同責任者時,視「安排旅行合同」合同成立。另外,將交易條件說明書面所記載的事項以電磁方式(通過網絡收受)交付的情況,在告知旅行合同成立的畫面顯示時,視為合同成立。
- 5.旅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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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將向旅客收取,旅行安排所需要的運送•住宿設施等的運費•住宿費•其他費用(以下稱為「旅行費用」)。以及,旅行業務辦理費中,關於安排的辦理手續費(以下稱為辦理手續費)。
(1)旅行代金是指,旅行所需的費用以及需要支付給本社的手續費的總費用。旅行代金以及關於該旅行的其他費用的合計(以下稱為「旅行代金等」)以及其明細將在旅行條件書(或者報價書)內明示。
(2)旅遊業務辦理手續費為旅行業法認可的手續費。本社的旅行業務辦理手續費遵循法律規定,公布在各分店(營業所)的店面內。根據旅客要求,我們將向旅客出示旅行業務辦理手續費表。
關於旅客委托的運送•住宿設施等,由於滿人•滿房等理由,導致發生安排不可能的狀況,原則仍收取辦理手續費。
- 6.辦理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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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手續費如下。
(@=以1人1晚為單位,消費稅除外)
住宿料金@5,000日幣以下,辦理手續費@500日幣。
住宿料金@5,001日幣~7,000日幣,辦理手續費@700日幣。
住宿料金@7,001日幣~10,000日幣,辦理手續費@800日幣。
住宿料金@10,001日幣~20,000日幣,辦理手續費@1,200日幣。
住宿料金@20,001日幣~30,000日幣,辦理手續費@2,200日幣。
住宿料金@30,001日幣~40,000日幣,辦理手續費@2,500日幣。
住宿料金@40,001日幣以上,辦理手續費@3,000日幣。
- 7.旅行費用的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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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費用原則在旅行出發的前日為止,必須全額付款。如有特例情況,會在「旅行接受書」等合同書面內明示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
- 8.旅行費用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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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開始前,所使用的運送•住宿設施等,運費•住宿費等費用產生變更,以及外匯匯率變動等導致旅行費用產生增減時,本社可能對旅行費用作出相應的變化和調整。
- 9.合同內容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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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本社將在可能的範圍內,盡可能得滿足旅客的要求。但此情況,本社可能變化原來的旅行費用金額。
- 10.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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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只需支付以下費用即可隨時解除旅行合同。
(1)旅客已經享受的旅行服務所產生的旅行費用等費用。
(2)旅客未享受的旅行服務所產生的取消手續費,違約金,其他費用等,向提供旅遊服務設施,必須所支付的費用。
(3)辦理手續費以及取消手續費。
- 11.安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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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謹記「作為善良管理者的職責」,依照合同書面記載,完成旅行服務安排,則視為已履行本社的職責。
- 12.本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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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歸屬本社責任的原因所導致旅行服務安排未能被完成的情況,旅客可以解除旅行合同。此情況,對於旅客已經享受的旅行服務所產生的,向運送•住宿設施等已經支付或必需支付的費用,由本社負擔。但,此並不阻礙旅客對本社進行損害賠償申請。
(2)本社在履行安排旅行合同時,如發生由於本社或者本社安排代行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客蒙受損失的情況,僅針對從損害發生的次日起算2年以內通知本社的旅客,本社負此損害賠償責任。但,關於行李的損害,僅針對從損害發生日的次日起算,國內旅行14日以內,海外旅行21日以內,通知本社的旅客,本社將進行賠償。1次旅行1名旅客的賠償限額為15萬日幣以內(由於本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 13.旅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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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旅客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本社蒙受損害的情況,本社將對旅客進行損害賠償申請。
- 14.條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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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旅行條件說明書中所未記載的事項,遵循本社的旅行業條款(安排旅行合同的部分)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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